豫人职[1999]21号
河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订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文博单位从事考古发掘、博物馆陈列展览与宣传教育、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文物鉴定、文物保护技术、文博研究、文物建筑保护与研究等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我语考试有关政策规定。
(五)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两年以上;
(3)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三年以上;
(4)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2.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3.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符合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与科研成果
(1)全面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
(2)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任助理馆员期间,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专业文章三篇以上。
2.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从事田野考古、博物馆陈列展览与宣传教育、文物建筑保护与研究、文博研究、文物保护技术工作的,须参加本岗位专业技术项目三个以上,并独立承担或主持中型项目一个以上,经鉴定验收合格;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本人须直接管理藏品500件以上,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500份以上,并能较确切地鉴定藏品的名称、时代和价值;
(3)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须具有鉴定某种类别文物的水平,并能对文物进行准确鉴定,初步独立鉴定各类文物1000件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与科研成果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并对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的研究,能广泛参加省内外专业学术活动,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并具有对馆员以下业务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的能力;
(2)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学术、技术成果
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以本人为主出版过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合著者应为主要编写者。且本人执笔四万字以上);
②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有一篇以上发表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
③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一项以上。
2.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队事田野考古、博物馆陈列展览与宣传教育、文物建筑保护与研究、文博研究、文物保护技术工作的,须主持本岗位中型专业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三个以上,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单位藏品在三万件以上。本人直接管理藏品1500件以上,编制藏品目录、编目卡,片1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300份以上;能确切地鉴定藏品的名称、时代、功能、真伪和价值,有3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3)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须鉴定各类文物5000件以上,并能确切判明文物名称、类别、功用、真伪、时代、级别,评价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且对鉴定某一领域文物有专门研究和较高的鉴定水平。
(三)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与科研成果
(1)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并对某一分支领域有很深的研究和独到见解。能广泛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活动,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具有对副研究馆员以下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的能力;
(2)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学术、技术成果
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①条和第②、③条中的一条者:
①本人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专著或译著(合著者限该书的第一编写者,且本人执笔八万字以上);
②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六篇以上,其中有二篇以上发表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
③获省(部)级二等奖项一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二项以上。
2.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从事田野考古、博物馆陈列展览与宣传教育、文物建筑保护与研究、文物保护技术、文博研究工作的,须主持过大型专业技术项目,或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一个以上,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单位藏品在十万件以上,本人直接管理藏品5000件以上,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50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600份以上,能准确鉴定藏品的名称、时代、功能、真伪和价值,有6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3)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须鉴定各类文物10000件以上,对某一领域有专门的研究和很高的鉴定水平。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正常申报条件者,可按省职改办有关规定及下列条件破格申报评审。
(一)破格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参加相应级别的评委会组织的答辩,且答辩合格。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同正常申报者。
(二)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四条中的二条以上:
1.获得市(地)、厅(局)级二等奖以上;
2.市(地)、厅(局)级下达的重点科研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承担者,该项目经鉴定验收合格,在省内本专业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
3.在公开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因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市(地)、厅(局)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市(地)、厅(局)级先进工作者。
(三)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以下五条中的三条以上:
1.本人出版有较高价值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合著者为主要编写者,且本人执笔四万字以上);
2.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一项以上;
3.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承担者,该项目经鉴定验收合格,且在国内本专业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
4.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有二篇以上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
5.因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四)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以下五条中的第1条和其余4条中的3条:
1.本人出版过有较高价值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合著者限第一编写者,且本人执笔八万字以上);
2.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
3.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主持者,该项目经鉴定验收合格,在国内外本专业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
4.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六篇以上,其中有三篇以上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
5.因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专家。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
三、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需提供立项与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或获奖证书原件。
四、所提交的专著或译著均需出版社公开出版。除申报馆员职务者外,所提交的论文需公开刊物发表(公开刊物系指带“CN”标志的刊物)。
五、所提交的论文,申报馆员职务者,独著或第一作者需一篇以上;申报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职务者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六、所提交的论著、论文必须与工作岗位相符。考古发掘报告、简报与论文同等看待;通讯报导、介绍性文章、文摘和非本专业著作或文章等不得作为参评成果对待。
七、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文物建筑修复加固设计、文物修复与复制、绘图、摄影等专业技术工作者,在评审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时,参加的专业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可按子项目或子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对待。
八、本条件所要求的专业技术项目、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获奖项目、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条件,均限于任现职以来。
九、国家、省(部)、市(地)、厅(局)级奖限各级政府机构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田野考古质量奖、质量工程奖、博物馆精品展览奖、讲解员大赛奖、优秀“四有”档案奖及夏鼐基金奖等与各专业岗位相关的奖项。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市(地)、厅(局)级奖限第1名,省(部)级奖限前3名,国家级奖限前5名。
十、同一专业技术项目、科研项目和所获奖项不得重复计算。
十一、管理员和助理馆员职务按《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十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自行终止。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职 称 评 审 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