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 》的通知
豫人职 [2003]18 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 , 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 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 , 对《河南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 》 ( 豫人职〔 1998 〕 14 号 )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河南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
二 00 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农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能力和业绩 , 调动和发挥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 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 根据国家《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职改政策规定 , 结合我省农业技术人员的实际 , 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国有、集体及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培训、开发、研究、生产指导、技术监督等工作的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畜牧、兽医、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农经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 农经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任职资格。
三、农学专业包括作物栽培 , 作物育种 , 种子生产、加工、管理及农产品质量监测等 ; 植物保护专业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 , 植物检疫 , 农药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管理 , 农药质量检验、农药残留检测等 ; 园艺专业包括果树、蔬菜、茶叶、花草、蚕桑的育种、栽培和病虫害防治等 ; 土壤肥料专业包括土壤调查与土壤、肥料管理 , 土肥测试 , 土壤改良与应用 , 作物营养与施肥 , 土地利用规划等 ; 农村能源专业包括农村能源及生态资源管理、开发与利用 ,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 农业环境监测等 ; 畜牧专业包括畜、禽、蜂和其它动物的饲养管理、品种改良 , 饲草选育、栽培 , 饲草饲料加工、质量监督与检验等 ; 兽医专业包括动物防疫、动物检疫 , 动物疾病诊断、监测、治疗 , 动物卫生防疫监督 , 兽药生产、质量检验 , 兽药监察与管理 , 畜产品质量检验等 ; 中兽医专业包括中兽医诊断、治疗 , 中兽药研制、开发与加工、检验等 ; 农经专业包括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 农村经济审计与统计 , 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农牧渔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 农业对外经济合作及项目管理 , 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问题研究等。
四、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农艺师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艺师 ; 畜牧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畜牧师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畜牧师 ; 兽医和中兽医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兽医师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兽医师 ; 农经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农经师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经师。五、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采取业务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 水平 ) 以业务测试 ( 笔试 ) 方式进行评价。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 一 )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 遵纪守法 , 爱岗敬业 ,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 二 ) 身体健康 , 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 三 ) 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 四 ) 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外语考试有关政策规定。
( 五 ) 业务水平测试合格。
( 六 ) 学历和任职年限 , 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
1 、申报农艺 ( 畜牧、兽医 ) 师任职资格者 ,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 , 任助理农艺 ( 畜牧、兽医 ) 师职务 4 年以上。
(2) 获得双学士学位 , 任助理农艺 ( 畜牧、兽医 ) 师职务 3 年以上。
(3) 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 , 并任助理农艺 ( 畜牧、兽医 ) 师职务 8 年以上。 2 、申报高级农艺 ( 畜牧、兽医 ) 师任职资格者 ,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获得博士学位 , 任农艺 ( 畜牧、兽医 ) 师职务 2 年以上。
(2) 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 , 任农艺 ( 畜牧、兽医 ) 师职务 4 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 , 任农艺 ( 畜牧、兽医 ) 师职务 5 年以上。
(4) 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 25 年以上或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 20 年以上 , 任农艺 ( 畜牧、兽医 ) 师职务 7 年以上。
3 、申报高级农经师任职资格者 ,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获得博士学位 , 任农经师职务 2 年以上。
(2) 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 , 任农经师职务 4 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 , 任农经师职务 5 年以上。
(4)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须参加全国经济专业 ( 农业中级 ) 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 并任农经师职务 5 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 一 ) 农艺 ( 畜牧、兽医 ) 师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知识 , 符合下列条件 :
(1)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 了解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3) 了解国内本专业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
(4) 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2 、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 , 符合下列条件 :
(1) 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 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较疑难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 具有培训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4) 具有从事试验研究、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的能力和经历。
3 、著作与论文 , 具备下列条件中一条以上 :
(1) 在 CN 或 ISSN 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 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交流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2) 参与编写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论著或译著 , 本人撰写一万字以上 ; 或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或印发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 , 本人撰写二万字以上。
(3) 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 主持撰写本专业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规划、技术方案等三篇以上 , 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水平 , 并被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一项以上。
4 、业绩与成果 , 具备下列条件中二条以上 :
(1) 省辖市 ( 厅 ) 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 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 , 并在生产中应用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3) 作为主要完成人 , 参加一项以上科技、攻关或开发项目 , 通过省辖市 ( 厅 ) 级以上成果鉴定 , 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 或经专家验收 , 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 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新工艺等一项以上 , 并在生产中应用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5) 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 作为主要参加者 , 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新工艺等二项以上 , 技术推广覆盖率占适宜推广面积的 60% 以上 , 增产或增收达 10% 以上。
(6) 参与起草、编写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一项以上 , 并被同级或上级有关部门正式颁布实施。
(7) 任现职期间 , 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 , 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
(8) 任现职期间 , 在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 , 获得省辖市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一次以上。
( 二 ) 高级农艺 ( 畜牧、兽医 ) 师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水平 , 符合下列条件 :
(1) 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 对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理论或技术具有较深造诣。
(2) 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专业知识。
(3)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 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 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
2 、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 , 符合下列条件 :
(1) 具有熟练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 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 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4) 具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重点试验研究、工程项目的能力和经历。
(5) 具有主持或参与本单位、本地区、本专业科研推广项目立项、论证、实施或制订规划、建议的能力与经历。
(6) 具有培训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3 、著作与论文 , 具备下列条件中一条以上 :
(1) 在 CN 或 ISSN 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 或在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2) 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或译著的主要撰写人 , 本人撰写二万字以上 ; 或编著并公开出版或印发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本专业培训教材、技术手册、农业区划、疫病志等 , 本人撰写三万字以上。
(3) 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 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规划、技术方案等五项以上 , 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 , 被同级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应用三项以上。
4 、业绩与成果 , 具备下列条件中二条以上 :
(1) 获本专业省 ( 部 ) 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项 ; 或获省辖市 ( 厅 ) 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 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 , 并在生产实践中应用 , 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 研制开发的本专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新工艺等二项以上 , 并在生产实践中应用 , 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 参加完成本专业国家攻关项目或省 ( 部 ) 级重点应用、开发项目一项以上或省辖市 ( 厅 ) 级攻关、开发项目二项以上 , 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或专家验收 , 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5) 结合当地实际 , 主持完成三项以上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 , 有完整的试验研究方案和技术总结报告 , 试验研究结论对解决生产疑难问题 , 指导本地生产有重要意义。
(6) 参加起草、编制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一项以上 , 并被同级或上级有关部门正式颁布实施。
(7) 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 作为主要参加者 , 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新工艺等三项以上 , 技术推广覆盖率占适宜推广面积的 80% 以上 , 增产或增收达 15% 以上。
(8) 任现职期间 , 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 , 获得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
(9) 任现职期间 , 在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 , 获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一次以上。
( 三 ) 高级农经师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知识 , 符合下列条件 :
(1) 具有系统、扎实的农业、农村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2) 熟悉与农业、农村经济相关的知识及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3) 掌握国内外先进的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方法 , 了解其发展趋势。
2 、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 , 符合下列条件 :
(1) 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重要科研课题和业务活动的能力和经历。
(2)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 具有较高的决策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 有处理农村经济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 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任现职期间完成农经管理方面的文字材料在三万字以上。
(4) 具有培训和指导农经师工作、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3 、著作与论文 , 具备下列条件中一条以上 :
(1) 在 CN 或 ISSN 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 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交流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2) 参与编写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论著或译著 , 本人撰写二万字以上 ; 或编著并公开出版或印发本专业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培训教材、农业区划、农业志、农业年鉴等 , 本人撰写三万字以上。
(3) 主持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本专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调查分析报告、工作意见等 , 被县级以上政府或省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转并采纳 ; 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农经管理人员 , 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规划、实施方案等五项以上 , 被同级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应用三项以上。
4 、业绩成果要求 ,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四条以上 :
(1) 获本专业省 ( 部 ) 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项以上 , 或获省辖市 ( 厅 ) 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二项的主要完成人 ; 或获省辖市 ( 厅 ) 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以上或三等奖以上二项的主要完成人 ( 适用县以下单位 ) 。
(2) 参加完成国家或省 ( 部 ) 级本专业重点科研、调研项目 , 在理论上有独到见解或较大创新 , 经省 ( 部 ) 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3) 参加完成二项省辖市 ( 厅 ) 级科研、调研项目或三项以上应用开发项目的推广工作 , 并经上级业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 , 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4) 在承担的业务工作中 , 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和预见性 , 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重大指导意义 , 有一项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 , 或有二项以上被县级政府或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采用。
(5) 组织或参与农村经济管理软件的研发、推广、应用 , 使本地区、本单位农经管理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6) 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农案件查处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中 , 其查处或审计结果成为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
(7) 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 , 探索或采用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 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 企业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明显提高。
(8) 主持和组织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 能够做到科学决策 , 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有较大提高或经济效益持续、稳定增长 ; 或根据市场变化 , 能够及时调整经营范围 , 大胆进行营销创新 , 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 使企业扭亏为盈或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9) 运用现代管理方法 , 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 , 不断进行管理创新 , 创造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法或经验 , 并被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肯定或推广。
(10) 任现职期间 , 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 , 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
(11) 任现职期间 , 在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 , 获得省辖市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一次以上。
三、破格评审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 , 但确有真才实学 , 在生产技术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 , 可破格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凡破格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在符合正常评审的申报条件(一)(二)(三)(四)(五) 的同时 , 还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 一 ) 破格评审农艺 ( 畜牧、兽医 ) 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具备下列条件中四条以上 ( 其中必须具备前二条中的一条 ) 。
1 、在 CN 或 ISSN 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 或在省 ( 部 ) 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2 、参与编写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论著或译著 , 本人撰写一万字以上 ; 或编写并公开出版或印发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 , 本人撰写二万字以上。
3 、参与起草、编写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一项以上 , 并被同级或上级有关部门正式颁布实施。
4 、获本专业省辖市 ( 厅 ) 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一项 , 或省辖市 ( 厅 ) 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5 、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 , 或研制开发的本专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新工艺等一项以上 , 并在生产中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6 、参加完成省辖市 ( 厅 ) 级以上本专业重点攻关或开发应用项目一项以上 , 经省辖市 ( 厅 ) 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 , 已产生了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7 、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 作为主要参加者 , 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新工艺等二项以上 , 技术推广覆盖率占适宜推广面积的 60% 以上 , 增产或增收达 10% 以上。
8 、任现职期间 , 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 , 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
9 、任现职期间 , 在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 , 获得省辖市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一次以上。
( 二 ) 破格评审高级农艺 ( 畜牧、兽医 ) 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具备下列条件中四条以上 ( 其中必须具备前 1 、 2 条中的一条和 3 、 4 条中的一条 ):
1 、在国内外 CN 或 ISSN 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 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2 、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或译著的主要撰写人 , 本人撰写二万字以上 , 或编著并公开出版或印发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本专业培训教材、技术手册、农业区划、疫病志等 , 本人撰写三万字以上。
3 、获本专业省 ( 部 ) 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 或省辖市 ( 厅 ) 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 适用县以下单位 ) 。
4 、参加完成一项国家或省 ( 部 ) 级本专业重点科研、攻关、推广项目 , 或参加完成二项以上省 ( 部 ) 级下达的本专业开发项目攻关、研制、推广工作 , 并经省 ( 部 ) 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5 、参加完成一项省辖市 ( 厅 ) 级攻关项目或二项以上应用开发项目的攻关、研制和推广工作 , 并经上级业务部门专家验收 , 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6 、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二项以上 , 或研制开发的本专业优秀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二项以上 , 并在生产中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7 、参加起草、编写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二项以上 , 并被同级或上级有关部门正式颁布实施。
8 、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 作为主要参加者 , 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新工艺等五项以上 , 技术推广覆盖率占适宜推广面积的 80% 以上 , 增产或增收达 15% 以上。
9 、省辖市、县级单位的农业技术人员 , 任现职期间长期在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推广、生产指导、开发、技术承包等工作 , 把二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 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 并受到同级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10 、任现职期间 , 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 , 获得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 , 或获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一次以上。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指担任现任职务以来的情况。行政机关分流人员 , 为近五年来的业绩材料。
三、论文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笔名、单位名义撰写、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或颁布的技术标准 , 或单位集体获得的科技成果奖、荣誉等 , 均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四、学术论文是指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试验研究、分析报告、推广应用报告或综述性文章 , 一般应在 1500 字以上。 “ 宣读论文 ” 须提交会议正式通知或宣读证书。 “ 交流论文 ” 须提交会议正式通知或论文集。 “ 获奖论文 ” 须同时提交获奖通知和获奖证书。著作、培训教材等所要求撰写的字数 , 以编写说明为准 , 没有编写说明的以所有撰写人员的平均撰写工作量为准。
五、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 ; 省 ( 部 ) 级、市 ( 厅 ) 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农牧渔业丰收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 ; 科技成果奖一律含相当级别的奖励 , 以奖励证书为依据 ( 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 ); 各类表彰、鉴定、认可、采纳等 , 一律是指有正式文件依据者。
六、农经专业科技成果奖含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实用社会科学奖、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奖等。农经专业涉及的主要经济指标指农业企业的总资产贡献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利税等。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经济指标还包括带动农户数和增加农民收入数等。
七、科技、开发及工程项目级别的认定 , 以计划文件或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国家计划项目的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计划项目 , 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 , 依此类推。要求完成或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还应提交鉴定证书或专家验收证书。
八、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 , 须交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九、技术荣誉称号指 : 省管优秀专家、政府津贴获得者、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科技先进工作者等。
十、有数量或行政级别概念的条款 , 凡是某数量或行政级别以上或以下者 , 均含本级别在内。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 , 只适用下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十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 , 以本条件为准。
以下为豫人社职称〔2011〕14号,将于2012年开始实施。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14号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3〕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河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调动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为国家粮食核心区建设和中原崛起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和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畜牧、兽医(含中兽医)、水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农业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申报评审条件另行规定。
(一)农学专业包括耕作与栽培,良种繁育,种子生产、加工与管理,农产品质量监测,农业信息等。
(二)植物保护专业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管理,农药质量检验、残留检测等。
(三)园艺专业包括果树、瓜蔬、茶叶、花草、食用菌、中药材、蚕桑的育种、栽培等。
(四)土壤肥料专业包括土壤调查与评价,肥料推广与管理,土肥测试,土壤改良与应用,作物营养与施肥,旱作节水等。
(五)农村能源(含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包括农村能源及农业生态资源管理、开发与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监测等。
(六)畜牧专业包括畜、禽、蜂等的饲养管理、品种改良,饲草选育、栽培,饲草饲料加工,畜产品质量监督与检验等。
(七)兽医(含中兽医)专业包括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疾病诊断、监测与治疗,动物卫生监督与检验,兽药生产与质量检验,兽药监察与管理等。
(八)水产专业包括水产增养殖,饲料加工,水产品贮藏与加工,水产病害测报与诊断,渔业水质与环境监测,渔业机械及渔业船舶检验等。
(九)农业经济专业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农牧渔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问题研究等。
三、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农艺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艺师;畜牧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畜牧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畜牧师;兽医(含中兽医)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兽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兽医师;水产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水产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水产师;农业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农经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经师。
四、农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业务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农业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分 则
一、岗位职责
(一)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农经)师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主持或参与科学试验及国内外新成果引进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对试验结果和推广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撰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农经)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生产发展规划,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提出生产和科学技术上应采取的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审定科研、推广项目,主持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鉴定;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培养中级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与任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测试合格。
(六)申报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一致。
(七)学历和任职年限,须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
(2)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2年。
(3)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3年。
(4)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4年。
(5)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5年。
2、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2年。
(2)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4年。
(3)获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5年。
(4)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5年。
(5)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5年。
(6)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业绩突出,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7年。
3、申报高级农经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农经师资格,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农经师资格,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4年。
(3)获硕士学位,取得农经师资格,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5年。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农经师资格,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5年。
(5)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须参加全国经济专业(农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7年。
三、评审条件
(一)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专业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最新科技现状、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
(4)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2、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较疑难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指导、培训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从事试验研究,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的能力和经历。
3、论文与著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1条:
(1)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1万字或编制图册5千字。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
(4)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5)参与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农业区划、农业志、疫病志等,本人撰写2万字。
(6)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等,被县级政府或省辖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篇。
4、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2条(省辖市及以上单位人员须具备(1)(2)(3)(4)(5)中的1条):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
(2)作为主要参加者,省直单位人员获得省辖市(厅)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省辖市单位人员获得省辖市(厅)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人员获得省辖市(厅)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
(3)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1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企业标准等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本专业科研或推广开发项目1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参与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1项,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认可。
(6)参与完成1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7)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1项,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县(市、区)适宜推广面积的10%以上或累计面积3万亩以上,增产或增收达5%以上。
(8)参与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等,被县级政府或省辖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篇(县及以下单位人员,如作论文论著使用则不作为业绩成果使用)。
(9)参与省(部)级高产创建、省辖市(厅)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等,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省辖市(厅)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0)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县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辖市级“五一劳动奖章”;或获得县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奖励;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农业和人事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获得县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或获得业内认可的省辖市及以上业务部门表彰(限县及以下单位人员)。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在本专业某领域某方面具有较深造诣。
(2)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现状、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2、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重点试验研究、工程项目建设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主持或参与本单位、本地区、本专业科研推广项目立项、论证、实施或制订规划、建议的能力与经历。
(5)具有指导、培训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3、论文与著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1条:
(1)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2万字或编制图册8千字。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被SCI、EI、ISTP收录论文1篇且被较多引用。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
(4)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5)作为主要撰稿人,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农业区划、农业志、疫病志等,本人撰写3万字。
(6)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等,被省辖市政府或省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
4、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2条(省辖市及以上单位人员须符合(1)(2)(3)(4)(5)(6)(7)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参加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1项。
(2)省辖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参加完成省辖市(厅)级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
(4)省辖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省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省辖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2项。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1项,或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7)省直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2项,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辖市(厅)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2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3项,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认可。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重大灾(疫)情防治工作,制定预防、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取得重大成效,受到省辖市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9)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通过省辖市(厅)级及以上鉴定(验收),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10)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主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3项,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县(市、区)适宜推广面积的20%以上或累计面积10万亩以上,增产或增收达5%以上。
(11)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写实验室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该实验室通过省级认证或被评为省(部)级标准化实验室。
(12)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等,被省辖市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县及以下单位人员,如作论文论著使用则不作为业绩成果使用)。
(13)解决农业生产的重大问题,指导省(部)级高产创建、省辖市(厅)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等,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通过省级鉴定验收。
(14)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省辖市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五一劳动奖章”;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奖励;或获得省及以上农业和人事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或获得业内认可的省及以上业务部门表彰(限县及以下单位人员)。
(三)高级农经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2)熟练掌握与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了解国内外先进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方法及发展趋势。
2、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本专业重要科研课题和业务工作任务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和较高的决策水平,有处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3、论文与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1条:
(1)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2万字。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
(4)作为主要撰稿人,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发展规划、农业志、农业年鉴、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3万字。
(5)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经工作人员,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工作意见或建议等,被省辖市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
4、业绩与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3条(省辖市及以上单位人员须具备(1)(2)(3)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本专业成果奖1项;省辖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成果奖一等奖1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成果奖二等奖2项。
(2)省直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科研、调研项目2项,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辖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调研项目2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在承担的业务工作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有1项被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或省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或有2项被县及以上政府或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
(4)在承担的业务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式、方法或工作措施,并被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典型经验进行推广。
(5)负责查处涉农案件或审计农村财务典型案例2起,其查处、审计结果被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并提供县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探索或采用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企业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受到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指导农民建立或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3个以上,合作社运作规范、效益显著,且至少有2个合作社为省辖市级及以上示范社。
(8)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工作意见或建议等,被省辖市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县及以下单位人员,如作论文论著使用则不作为业绩成果使用)。
(9)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推行的新办法、新举措,得到县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应用于实际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10)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省辖市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五一劳动奖章”;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奖励;或获得省及以上农业和人事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或获得业内认可的省及以上业务部门表彰(限县及以下单位人员)。
四、破格评审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但确有真才实学,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可破格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农经师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
破格申报评审的人员,在符合正常评审的申报条件(一)(二)(三)(四)(五)(六)及评审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与著作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破格评审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与成果须具备评审条件中的3条(其中必须具备(1)(2)(3)(4)(5)中的1条)。
(二)破格评审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与成果需具备评审条件中的3条(其中必须具备(1)(2)(3)(4)(5)(6)(7)中的1条)。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申报人必须同时具备。
二、专业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经历、论文论著、业绩成果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情况。行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一步到位申报人员,为近五年来的业绩材料。
三、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试验研究报告、专业综述性文章,一般应在2000字以上。“宣读论文”须提交会议正式通知、论文集和宣读证书。以笔名、单位名义发表的论文,均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本条件所列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四、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论文汇编、品种汇编、肥料及农药等产品汇编等不在此列。
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等所要求撰写的字数,以编写说明为准或以所有撰写人员的平均撰写工作量为准。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印发的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均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五、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农牧渔业丰收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奖励一律含相当级别的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六、农业经济专业成果奖含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优秀调研成果奖等。
七、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研究、推广及开发项目级别的认定,以计划文件或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国家计划项目的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计划项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依此类推。要求完成或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还应提交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原件。
九、“主持”、“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十、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提供本单位和技术成果应用部门财务证明,农业经济专业须同时提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证明材料。
十一、技术荣誉称号指: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政府津贴获得者、优秀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科技先进工作者等。
十二、本条件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原《河南省农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3〕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