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职〔2003〕25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会计系列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我们对《河南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1997)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促进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科学、客观、公证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制订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现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取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四、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采取面试(答辨)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本条件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基本依据,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人员的条件,可根据本条件及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

    (二) 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奉公,不做假账。

(三) 取得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 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六) 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七)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会计师职务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会计师职务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取务满5年以土;

4、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累计从事财会工作15年以上,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1、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重大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了解国内外会计专业的发展动态。

2、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专业和财经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学术、理论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①条和②③④⑤条中的一条以上:

①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财会专业论文两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为独著。

②正式出版有较高价值的财会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③编写的财会专业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经使用后效果良好。

④运用财会理论知识撰写的工作方案、规章制度、调查报告等得到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业务部门批转或刊发。

在省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有价值的财会论文2篇以上〈限独著〉。

〈二〉业务能力和工作经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和财会制度、准则,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办法。

2、有较强的解决疑难业务问题的能力,能对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全面财务分析、预测,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关键问题的措施、方法。

3、具有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会计工作的能力。

4、具有培训本部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会计人员的能力。

5、具有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会工作的能力;或具有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大中型企业专项审计工作的能力;或具有主持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

1、加强会计核算和管理,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附证书〉。

2、主持或参与单位会计管理信息化,已部分或全部实现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附批件),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不断改进会计核算软件,为经营管理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3、积极参与单位的经营管理,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本运作、资金管理、成本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积极参与本单位的会计管理,运用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在财务预测、决策、规划、控制、分析等方面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对提高本单位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5、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规范事业单位支出管理,合理节约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

6、主持过5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无失败记录。

7、主持过5个以上大中型企业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工作,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8、工作业绩突出,主管的财会部门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附证书及批文〉;或个人财会工作业绩突出,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附证书及批文)。

9、参与省、部级以上下达的研究课题,或省辖市以上政府大、中型项目中财务会计问题的研究论证,其研究论证结果被评为三等以上成果奖。所编著的会计专业著作、撰写的论文获得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团体二等以上奖励。

 

一、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应同时具备。

二、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系担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的情况。

三、以笔名发表的论文、著作,必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在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必须有所在单位和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团体出具的证明。本人提出的重大合理化建议或拟定的工作方案、规章制度或撰写的可行性研究材料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所在单位意见。

四、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省辖市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五、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是指具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形式的刊物。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及批文。

六、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经专家论证达到相且职务的水平,可视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

七、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八、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河南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1997〕21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豫人社职称〔2011〕15号,将于2012年开始实施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5〕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

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业务考试并符合国家和我省要求。
(四)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并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三)会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9年,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通过考试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破格申报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较同等学历正常申报人员增加2年,

本科学历以下破格申报人员须毕业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第九条 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省或省辖市(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全省行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财会、财税改革工作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的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四)主持、指导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
(五)主持过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
第十条 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下同)。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并公开出版有较高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并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或相关论文2篇。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国家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辖市(厅)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通过课题下达单位鉴定(验收)。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编写(制订)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会、财税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或所主持制订的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被有关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三)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经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成绩突出。
(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被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采纳,大幅度提高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上级部门认可。
(五)主持或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六)主持或参与企业上市中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工作,企业成功上市。
(七)承担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鉴定(验收)。
(八)近5年来,每年至少主持过1个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或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并被采纳。
(九)工作业绩突出,被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会计或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或被授予省辖市(厅)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管优秀专家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符合学历或专业要求,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省职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除专业理论水平、论文论著符合要求外,须具备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三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应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论著和业绩成果,系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省辖市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意见建议”等须提供所提意见建议原件及采纳单位的证明。
第十七条 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是指具有CN刊号的会计或经济管理相关专业学术刊物(含学报),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形式的刊物。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结项证书及相关批文。宣读论文须提供宣读证书及论文汇编。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等专业;“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指审计师和财政、税收专业的经济师。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学历的人员,其取得学历前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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