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职[2001]9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实施办法(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人事部、交通部《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程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中所指“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筑养路机械)、车辆(船舶)运用工程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道路与桥梁、港口与航道、铁道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审核、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施工、监理、养护及筑养路机械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车辆(船舶)运用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汽车运用工程中汽车运输生产组织管理、汽车运输车辆维修、车辆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同时适用于水上交通工程中船舶设计、制造、检验、维修与运输管理及铁路运输设备(机车、车辆、通信、信号、电力)的检测、维修与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和法律,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4.外语考试符合国家或省外语考试句有关政策规定。
(二)学历与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2)理工类中专毕业,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五年以上。
  (2)获得理工类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3)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担任工程师职务满二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
  (3)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4)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5)了解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6)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科研、设计、规划、施工、监理工作中比较复杂技术问题和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完成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搜集、整理和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将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5)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6)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完成过二个以上省(部)级或四个以上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编制,提出有关本专业的审查意见。
②参加完成过二个以上省(部)级或四个以上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工程项目的施工或监理等技术工作。
③参加完成过二个以上省辖市(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并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
④参加过二项以上省辖市(厅)级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比较复杂技术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工作并参加撰写技术报告。
⑤参加过二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比较复杂的筑养路机械、车辆、船舶的技术经济评价并参加撰写评审报告或负责过二项以上险性事故、设备故障的检验、分析,研究排除故障的措施,并撰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⑥作为技术负责人设计的汽车专用维修机具,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有实际应用价值或完成的汽车总成大修,在厂车日和返修率指标符合要求,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⑦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二项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或在引进新型设备的消化吸收中,较好地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认可。
⑧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一条以上高速公路或二条以上一般公(铁)路、航道(港口)的养护,完成过一个以上大飞中修技术改造工程。
⑨作为技术负责人应基本掌握现代化生产管理方法,有较丰轧富的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了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3.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二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前2条中的1条):
(1)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
(2)获得一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加完成的公(铁)路、航道规划、设计、科研技术开发项目已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评审鉴定并得到应用。,
(4)参加编制的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评审鉴定或颁布使用。
(5)参加完成的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评审或交付使用;参加施工或监理的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已通过专业质检部门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6)参加完成一项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先进技术成果或在引进新型设备的消化吸收中,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认可并得到推广应用。
(7)作为技术骨干承担养护和大、中修技术改造的公(铁)路或航道,质量合格、路(航)良好、安全畅通,通过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认可。
(8)在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项目中,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专家评审认定。
(9)参加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中有创新的技术成就;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改进生产工艺、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经省级同行专家鉴定或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荣誉称号。
4.论文与论{译)善,符合下列条件中二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申前3条中1条):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译)著,本人撰写一万字以上。
(2)在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二篇以上,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
(3)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二篇以上;在省辖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三篇以上。
(4)独立或为主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二万字以上,公开发行并已被推广应用。
(5)独立撰写二篇以上科研、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定,认为有一定的学术、技术水平。
(6)作为执笔人,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规范或通用标准定型设计一项以上被省辖市或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发。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论文与论{译)著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四条以上。
(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2)较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并能合理的应用。基本掌握相关专业有关行业的各种标准、规范、规程对本专业的要求:
  (3)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了解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
  (4)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5)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及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6)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须了解掌握有关国内外高新技斟术并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从事道路、桥梁、港口、航道、铁道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人员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内容和方法。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省哪)级研究项目一项或省辖市(厅)级研究项目二项以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完成本专业科研、设计、生产并主持编制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分析和研究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提出或改进有价值的分析意见,并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4)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5)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及审核工程师技术成果的能力与经历。
  (6)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一个以上省(部)级或二个以上省辖市(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②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一个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定额、规范的制定或修订,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③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五个以上省(部)级或十个以上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负责提出项目审查意见。
  ④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二个以上省(部)级工程项目或四个以上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⑤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二个以上省(部)级工程项目或四个以上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⑥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二个以上省(部)级工程项目或四个以上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的施工或监理,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⑦主持完成二条以上高速公路或三条以上一般干线公(铁)路、航道(港口)的养护和大、中修技术改造工程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⑧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一个以上省(部)级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或三个以上省(部)级项目的技术改造(革新),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或主持过三项以上险性事故、大型先进设备复杂故障的检验,负责分析、研究排除故障的措施,并撰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⑨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为本单位生产管理、技术改造等科技进步工作提出决策依据的能力或具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不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生产、管理方法,并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3.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二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前3条中的1条):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一项以上或三等奖二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一项以上。
(3)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一项以上或二等奖二项以上或三等奖三项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二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项目或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审查或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行业技术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省(部)级评审鉴定并得到应用。
(6)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已通过省(部)级鉴定并交付使用;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施工、监理的省(部)级工程项目,已通过质检部门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7)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二项以上省(部)级较复杂技术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二项以上省(部)级较复杂的项目(课题)的技术经济评价并撰写评审报告或完成过二项以上大型先进专用设备大修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
(8)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二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或主持完成二项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9)主持推广省(部)级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中有创新的技术成就,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改进生产工艺、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拔尖人才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荣誉称号。
4.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前3条中的1条):
(1)在国外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学术论文一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专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出版相关专业有价值的论(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二篇以上(其中独著一篇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其中独著一篇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其中独著二篇以上,每篇学术论文均不少于3000字〉。
(4)编写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3万字以上,公开发表并已被推广应用。
(5)独立撰写由本人直接承担的省(部)级工程项目(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经同行专家评审,认为有较高技术、学术水平(每篇不少于5000字)。
(6)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写的技术标准、定额、规范或通用标准定型设计二项以上,已通过评审鉴定并被采纳颁布。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离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论文与论{译)著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并达到合格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四条以上。
附 则
一、本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的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专业奖励。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是指等级领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
“主持”、“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以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省〈部)级或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文件。
四、有数量级别概念者,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五、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撰写论文、论(译)著、技术报告等是指执笔人。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六、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
七、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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